近日,記者從區(qū)消協獲悉,《消協組織消費維權約談經營者辦法(試行)》將于201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。該《約談辦法》是全國消協系統(tǒng)關于消費維權約談的第一個系統(tǒng)性指導文件,將進一步規(guī)范消協組織的工作程序,大幅提高消協組織的工作效能。
《消協組織消費維權約談經營者辦法(試行)》共18條,涵蓋了該辦法制定的依據、目的、意義,消費維權的約談對象、范圍、程序、內容等方面。根據《約談辦法》,經營者存在群體性投訴或者有潛在群體投訴風險、發(fā)布違法廣告或夸大宣傳、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、消費者投訴反映比較集中、被新聞媒體曝光等八項情形之一,消協組織就可以按照程序組織約談,其中也包括消協組織發(fā)現經營者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存在潛在性、苗頭性、傾向性問題,或者是經營者需要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等情況。
根據規(guī)定,被約談單位確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,約談結束后,經營者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根據約談內容制定整改方案,落實整改措施。對于不積極落實整改措施的經營者,消協組織視情況可向其發(fā)出《保護消費者權益建議(勸諭)書》,必要時公開發(fā)布。對拒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后不履行法定義務、不落實整改措施的經營者,消協組織通過公眾媒體進行披露,并列為重點監(jiān)督對象。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事實清楚,且情節(jié)嚴重的,消協組織向社會發(fā)布警示提示。查明存在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的,依法移交有關行政部門進行查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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