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民法典》來了:自愿參加文體活動受傷誰擔責? |
時間:2021-01-14 20:39:48 來源:生活連線 作者:陽湖網(wǎng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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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口播】隨著我國進入全面小康社會,體育健身已成為全民時尚,但同時它也伴隨著一定的危險性。那么,自愿參加文體活動,一旦受傷,誰來擔責呢?司法實踐中,分別存在適用公平原則和自擔風險原則處理案件的情況,那么2021年1月1日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對此又是如何規(guī)定的呢?系列報道民法典來了馬上為您揭曉。 【同期】記者:如果自愿參加文體活動,受傷了,誰負責呢
市民:我覺得是組織方,因為組織方,肯定要考慮到自己要承擔的責任
市民:過程中受傷,我覺得是自己的責任吧,畢竟是自己自愿報名的啊,但是主辦方應(yīng)該也有責任。
市民:這肯定是自己責任
市民:自己運動自己受傷,肯定自己負責。 【配音】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(guī)定: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,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,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;但是,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(fā)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 【同期】常律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
樊曉嵐 自愿參加文體活動,風險需要自己承擔,這在法律上叫自甘風險
,意思就是自愿參加這個活動,那你就要對這個活動可能產(chǎn)生的傷害做好心理建設(shè)。 【配音】律師指出,需要盡到保護義務(wù)的單位,是有一定責任的,但是如果本身盡到義務(wù)的情況下,就不用承擔責任。而在文體活動中,還有一種較為特殊的情況,就是參加、受傷的人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即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。 【同期】常律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
樊曉嵐 對這種群體來說,(組織者)的責任就會相對提高,但是只是補充責任,不是說,只要你受到傷害,就要組織者承擔所有責任。 【口播】民法典“自甘風險”原則的規(guī)定能夠消除參與文體活動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顧慮,有利于促進當事人積極參與文體活動。但需要提醒的是,該條款僅適用于“文體活動”。另外,對于活動組織者的責任,應(yīng)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(guī)定,即活動組織者在組織活動時,應(yīng)當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(w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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